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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全国室内设计师资格评定暂行办法
  • 来源:大连市室内装修协会 作者:大连市室内装修协会 发布时间:2016-03-21 16:29
  • 关于重新印发《全国室内设计师资格评定
    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7 ) 026号
     
    各地方室内装饰协会、各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全国室内设计师资格评定暂行办法》的部分条款已作修改, 并已经我协会三届六次常务会通过,现予重新印发。
    附件:如文
        
     
                                        中国室内装饰协会
                                          2007.08.08
                                                               
     
    抄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民政部、
    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中国轻工业联合会
     
    全国室内设计师资格评定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室向设计师队伍建设,发挥室内设计人员的作用,提高室内设计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室内设计师,亦称室内装饰设计师,是指 运用物质技术和艺术手段,对建筑物及飞机、车、船等内部空间进行室内环境设计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 中国室内装饰协会负责全国室内设计师资格考核、考 试和认定工作。
    各地方室内装饰协会或相关组织,受中国室内装饰协会委托,负责本辖区内的室内设计师资格评定的实施工作。
       第二章 室内设计师的设立及职责
        第四条 室内设计师的等级设有:(一)资深室内设计师;(二)高级室内设计师;(三)室内设计师;(四)助理室内设计师;(五)见习室内设计师。
        第五条 室内设计师对承接的设计项目负责,从事的主要工作 包括:(1)进行空间形象设计;(2)进行室内装修设计;(3)进行室内物理环境设计;(4)进行室内空间分隔组合、室内用品及成套设施配置等室内陈设艺术设计;(5)对装修施工进行指导检查。
       第三章 室内设计师的资格条件
        第六条 室内设计师必须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执行国家有关 规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积极为我国的室内装饰事业服务,并具备相应的专业学历和从事专业设计工作的经历。
        第七条 资深室内设计师的条件
        具备第八条高级室内设计师条件,并已取得正教授、正研究员或相关资格,在本行业有较高威信。
        第八条 高级室内设计师的条件
        (一)学历及工作经历:
        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硕士以上学位(含研究生班毕业) ,从事设计工作三年以上;
        或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士学位、大学本科毕,从事设计工作四年以上;
        或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毕业,从事设计工作六年以上;
        或取得室内设计师资格后,从事设计工作三年以上。
        (二)业绩:
        1、主持设计室内装饰大型公共工程项目三个以上;
        2、在省级以上报刊上发表过论文,或有专著,或在全国或国 际性展览上获得过金奖或银奖。
        第九条 室内设计师的条件
        (一)学历及工作经历:
        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硕士以上学位(含研究生班毕业),从事设计工作一年以上;
        或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毕业,从事设计工作二年以上;或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毕业,从事设计工作三年以上;或取得助理室内设计师资格后,从事设计工作四年以上。
        (二)业绩:主持设计室内装饰公共工程项目两个以上。
        第十条 助理室内设计师的条件
        (一)学历及工作经历:
        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毕业;
        或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毕业,从事设计工作一年以上;
        或获得中国室内装饰协会举办的专业培训合格证书,从事设计工作三年以上。
        (二)业绩:参加设计室内装饰工程项目两个以上。
        第十一条 见习室内设计师的条件
        学历及工作经历: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毕业。
       第四章 室内设计师的考核和考试
        第十二条 室内设计师资格的取得必须经过资格考核和考试。
        第十三条 室内设计师资格考核和考试,在中国室内装饰协会成立的全国室内设计师资格评审委员会的统一组织指导下进行。
        第十四条 全国室内设计师资格评审委员会为非常设机构,主要由本行业专家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
        第十五条 全国室内设计师资格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考核和考试的具体工作,办公室设在中国室内装饰协会。
        第十六条 各地方室内装饰协会或相关组织,受中国室内装饰协会委托,成立地方室内设计师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组织本辖区的考核和考试工作。
        地方室内设计师资格评审委员会的成立,需经中国室内装饰协会同意。
        第十七条 室内设计师考核的主要内容按第三章各条款办理。
        第十八条 非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毕业的人员,要取得室内设计师资格,还须经过较系统的专业培训。
        第十九条 室内设计师资格考核考试通过后,分别由全国和地方室内装饰协会或相关组织认定,发给相应等级的室内设计师资格证书。
        资深高级室内设计师资格认定,经中国室内装饰协会设计委员会推荐,由中国室内装饰协会核准后颁发证书。
        高级室内设计师资格认定,经全国室内设计师资格评审委员会组织考核和考试,由中国室内装饰协会核准后颁发证书。
        室内设计师及以下等级室内设计师资格认定,由地方室内装饰协会或相关组织的室内设计师资格评审委员会组织考核和考试,报中国室内装饰协会核准颁发证书。
        第二十条 室内设计师资格考试办法由中国室内装饰协会统一制定。
        第二十一条 《室内设计师资格证书》由中国室内装饰协会统一印制,全国通用。
       第五章 室内设计师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全国及地方室内装饰协会负责室内设计师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室内设计师管理部门每三年对《室内设计师资格证书》持有者复查一次。复查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受复查人按规定时间提交《室内设计师资格复查表》、《室内设计师资格证书》。
        (二)在审查核实有关资料后,应对室内设计师资格复查作出结论。
        第二十四条 室内设计师资格复查结论为“合格”、“不合格”两种。
        (一)室内设计师能正常完成设计项目,未发生责任过失的为“合格”。
        (二)室内设计师不能完成设计项目,或在复查期内从事设计工作不满一年的,或有责任过失产生严重后果的为“不合格”。
        第二十五条 室内设计师资格复查结论为“合格”者,保留原有资格;复查结论为“不合格”者,经重新申请与核准方可获得相应等级的室内设计师资格。
        第二十六条 室内设计师达到上一个资格等级条件的,可向全国或地方室内设计师资格考核委员会申请升级。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室内设计师资格证书》的,室内设计师管理部门应收缴其资格证书。
        第二十八条 被收缴资格证书的室内设计人员,两年后方可重新申请室内设计师资格。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室内装饰协合负责解释。
     
    各地方室内装饰协会、各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全国室内设计师资格评定暂行办法》的部分条款已作修改, 并已经我协会三届六次常务会通过,现予重新印发。
    附件:如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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